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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软考)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4-11-15 09:59分类:最新资讯浏览:56评论:0


导读:今天给各位分享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软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工程...

今天给各位分享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软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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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否有效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有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技术职务。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名称采用国家关于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定名。即: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工程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工程技术职务。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第二章 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各级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专业领域范围、发展规模、技术工作任务、现有人员和人才资源等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报局审批确定。对于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确定初级职务时,可不受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第五条 各级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按国家和本细则任职条件中关于基本职责的原规则定,根据科研、监测、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自行制订。并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应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七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科研或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科技管理专业或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初步掌握科技情报工作方法和业务技术,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情报收集、加工、供应等工作任务。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辅助性工作任务。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环境保护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务、方法,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具有初步的组织工作能力,能按要求了解分管项目的工作进程,及时反映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管理事务工作,完成一般具体科技管理工作。第八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能够运用环保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了解本专业科研、监测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环境科学基本研究方法和监测、实验技术。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环境科学课题、监测项目或技术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并能对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写出报告。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科技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或具有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基本掌握技术情报、技术开发、环境质量评价或技术咨询的业务技术和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一般的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3、能阅读所从事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环境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科研、技术管理方法,懂得党和国家的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按要求完成分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检查了解分管项目的工作进程,及时反映计划执行情况,能处理并解决环境科研、技术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

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第三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二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第四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五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

技术员: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两年左右;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工程师五年以上。第六条 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基本了解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承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

助理工程师: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一般了解分管行业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发展的情况;具有完成一般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根据国内外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提出重要的业务工作方针、政策、计划及实施的建议或研究课题;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业务工作中关键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基础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测仪器工作原理;能按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结果正确。

助理工程师: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了解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本专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技术资料;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和业务管理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有较高的检验技术水平,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能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广博的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发展方向,能够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有丰富的检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业务、技术问题,能指导和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三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第七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分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了解工作情况,提出开展工作具体意见,完成工作任务。

助理工程师:制订或管理一般性的标准,或者承担一般性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反映分管工作的情况,提出开展工作的建议,完成工作任务。

工程师:提出本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起草分管工作的计划、规划,拟订一般性技术文件、规章、制度;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管理问题;负责制定或管理较重要的标准,或选定课题研究方案,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高级工程师:研究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起草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及实施方案,拟订重要的技术文件、规章、制度;解决业务工作中难度较大的技术、管理问题;承担国家重点标准项目,制定或管理综合性标准,或选定有较重要学术、学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按照技术标准、有关文件进行产品检验,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编写有关检验报告;做好所使用的检验仪器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检验工人工作。

助理工程师:处理检验中一般性技术、业务问题;撰写简单的技术文件、报告;进行一般性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试验验证,研究、改进检验方法;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指导技术员、检验工人工作。

工程师:提出分管专业产品检验工作的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或审核比较复杂的、重要的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产品检验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负责验证有关的技术标准,研究、改进检验方法;对分管范围内一般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

高级工程师:主持或指导制订分管专业产品检验方面重大的技术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评价、审核有关的重要业务、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本专业产品检验过程中复杂、重要和难度大的技术、业务管理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贵重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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