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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福建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4-11-15 12:06分类:最新资讯浏览:52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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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福建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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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第三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二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第四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五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

技术员: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两年左右;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工程师五年以上。第六条 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基本了解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承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

助理工程师: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一般了解分管行业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发展的情况;具有完成一般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根据国内外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提出重要的业务工作方针、政策、计划及实施的建议或研究课题;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业务工作中关键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基础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测仪器工作原理;能按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结果正确。

助理工程师: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了解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本专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技术资料;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和业务管理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有较高的检验技术水平,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能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广博的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发展方向,能够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有丰富的检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业务、技术问题,能指导和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三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第七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分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了解工作情况,提出开展工作具体意见,完成工作任务。

助理工程师:制订或管理一般性的标准,或者承担一般性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反映分管工作的情况,提出开展工作的建议,完成工作任务。

工程师:提出本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起草分管工作的计划、规划,拟订一般性技术文件、规章、制度;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管理问题;负责制定或管理较重要的标准,或选定课题研究方案,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高级工程师:研究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起草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及实施方案,拟订重要的技术文件、规章、制度;解决业务工作中难度较大的技术、管理问题;承担国家重点标准项目,制定或管理综合性标准,或选定有较重要学术、学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按照技术标准、有关文件进行产品检验,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编写有关检验报告;做好所使用的检验仪器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检验工人工作。

助理工程师:处理检验中一般性技术、业务问题;撰写简单的技术文件、报告;进行一般性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试验验证,研究、改进检验方法;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指导技术员、检验工人工作。

工程师:提出分管专业产品检验工作的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或审核比较复杂的、重要的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产品检验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负责验证有关的技术标准,研究、改进检验方法;对分管范围内一般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

高级工程师:主持或指导制订分管专业产品检验方面重大的技术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评价、审核有关的重要业务、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本专业产品检验过程中复杂、重要和难度大的技术、业务管理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贵重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否有效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有效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国家建材局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创造性。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勤奋工作和学习。更合理地使用人才和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精神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勘探、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实际需要,为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各级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职和数额限制,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第三条 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实行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定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为初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第二章 设置的原则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结构比例、职务数额、工资总额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程技术职务。第六条 技术水平较高、难度较大、理论性较、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和岗位。以及技术性、学术性较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可设置高级技术职务。

一般性的技术工作岗位和技术管理部门,只设置中、初级或初级技术职务。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八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1.具有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本岗位的一般技术工作任务。

3.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1.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是: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工程师。

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能独立承担各项工程技术任务,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3.取得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技术经济效果,能提出反映这些技术成果的报告、论文,在这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4.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是: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1.具有系统而扎实的志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实施的能力。

3.取得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成果,或提出的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曾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这些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4.具有指导中级科技人员进修及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能力。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第九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二)助理工程师: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知识。

2.掌握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和法令,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较好地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三)工程师: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对从事的科技管理工作能提出独立的见解和建议。

3.能参与制订、审查科技发展规划,并在实施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4.能指导初级科技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四)高级工程师:

1.具有所从事的管理领域广博的科技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动态和信息。

2.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重要见解并取得显著效果,善于调查研究并能总结出较高水平的经验报告。

3.能组织制订、审查科技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从事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名称采用国家关于工程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定名。即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工程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工程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工程技术职务。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第二章 职务设置和岗位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各级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专业领域范围、发展规模、技术工作任务、现有人员和人才资源等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局直属单位技术职务的数额和结构比例报局审批确定。对于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确定初级职务时,可不受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第五条 各级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由各单位按国家和本细则任职条件中关于基本职责的原规则定,根据科研、监测、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自行制订。并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应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七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科研或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科技管理专业或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初步掌握科技情报工作方法和业务技术,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情报收集、加工、供应等工作任务。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辅助性工作任务。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初步掌握环境保护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务、方法,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具有初步的组织工作能力,能按要求了解分管项目的工作进程,及时反映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管理事务工作,完成一般具体科技管理工作。第八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科研、监测、设计岗位应具备条件

1、能够运用环保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了解本专业科研、监测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环境科学基本研究方法和监测、实验技术。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环境科学课题、监测项目或技术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并能对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写出报告。

三、技术情报、开发、咨询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科技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或具有工程技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基本掌握技术情报、技术开发、环境质量评价或技术咨询的业务技术和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一般的技术情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3、能阅读所从事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科研、技术管理岗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环境科研、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科研、技术管理方法,懂得党和国家的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按要求完成分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检查了解分管项目的工作进程,及时反映计划执行情况,能处理并解决环境科研、技术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1986年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汇编和网上搜索都是5年以上)

第九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行进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 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其委员必须有2/3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第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第二章 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 技术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第八条 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个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有关情况。

3.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生产或实施的能力,或具有领导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动向,有较深入的学术见解,较高的技术专长或科学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较全面的指导。

3.有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十条 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对长期从事生产、建筑施工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外语考核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意见》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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